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安全工作,督促学校各类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认真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保障广大学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罗秀小学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学校责任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失职、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关责任。对未按上级有关规定已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分。对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校长、书记的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负责人和代表,应当代表学校对所有集体的教育教学活动及其所带来的行为后果负法定责任。当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主要是由学校方面引起时,校长要代表学校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对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校长自己若负有直接责任,校长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以及纪律处分。对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的安全隐患,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校长本人有失职或渎职行为,由其个人负直接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校长对学校安全组织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负有最主要的领导责任。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校长负有首要的组织抢救、应急疏散、维持秩序等责任。
书记是校园安全的共同责任人。书记要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和各部门落实安全保卫的宣传教育、隐患整改、安全责任制奖惩等工作。支持校长实行安全保卫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在校长离校期间全面负责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协助行政处置学校突发性公共事件。发挥党组织的核心堡垒作用。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做好师生员工安全文明的宣传教育,自觉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文明公约。督促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积极参与安全文明工作。关心教职工的工作学习和身心健康。掌握校内各种不稳定因素的信息,及时上报,做好疏导排除工作。因未履行上述职责的而造成安全或维稳事件的,将有上级党组织依纪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具体责任人主要是指教导主任、德育教导、总务主任、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班主任、教师等学校教育工作的管理者和执行者。其职责主要是负责协助校长具体落实学校的安全措施,发生安全事故后所应负责仅次于校长;若校长不在场,则具体责任人就是最直接和主要的安全责任人,发生安全事故后校长负领导责任,而具体责任人则要负主要责任。
(1)各部门责任
各部门不履行安全职责发生安全事故时,追究各部门负责人责任。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在及时处理的同时,迅速将事故情况报告学校。瞒报、迟报、漏报的出现后果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学校集会、出操应由教导处、体育组、班主任统一指挥,保证集会、出操时的纪律。集会、出操应以班级为单位按学校规定的位置、秩序列队进场,上下楼梯不要拥挤,不得催促学生快跑,进出会场要有序,严防挤压、踩踏事故。班主任要负责维持秩序、保护学生安全,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如遇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时,校长室、教导处、班主任及所有教育工作者应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社会和有关部门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否则,组织者负全部责任。
总务处应做好学校设施的安全保障工作,经常性地对学校的校舍、场地、围墙、食堂、消防设施、监控设施、水电煤、树木等进行检查并作记录,保证楼道的照明、消防设施正常,上下畅通,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学校并及时修缮处理。加强对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监管,因渎职或管理不力,发生师生中毒事件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采购或为教学提供的设备、仪器物资要符合相关规定和安全标准,如因质量问题或因疏于管理而发生意外的,将追究总务主任等相关人员的责任。门卫、值班人员要严格进出校门管理,严格执行校门进出登记、盘查制度;严格执行车辆停放及进出校门管理制度。如因履职工作不到位、不认真造成安全事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班主任责任
班级是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的基层单位,班主任是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直接实施者,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余任课教师为具体负责人。班主任因对学生安全教育不力,对学生违反规定行为或当学生受到外来人员实施的侵害行为时制止不力,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属于失职行为。发生事故后,应承担法律和行政责任。学生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时,班主任要立刻报告学校领导。
未经学校同意,班级不得组织学生外出参加活动。擅自外出活动的,组织者将承担一切责任。
(3)授课教师职责
各科教师在教学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学科教学要求保证学生的安全,上课期间,教师不得要求学生中途离开教室,否则发生安全事故,授课教师将承担全部责任。学生缺课、旷课,授课教师、班主任必须在第一时间与家长联系,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否则,因上述未能做到位出现安全事故,课任教师及班主任将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学生的实验、劳技等操作,应按安全规程严格要求,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该课任教师要承担全部责任。
护导教师要做好课前、课间和午间等时间的学生安全巡视和管理,放学站好路队、护送学生有序出校门。否则,在此间学生发生安全事故将承担相应责任。
安全工作事关学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关系学校的发展和稳定,责任重大、意义重大,各责任人务必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安全无小事”的思想,以对学生、对家长、对学校和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切实做好安全工作。今后,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将严格按照本制度按事故责任大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