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罗秀小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了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义务教育法、坚持以人为本,以实施绩效工资为契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教师队伍建设,推进建立科学长效的分配激励机制,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指导意见》、《徐汇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现就本校实施绩效工资制定如下办法。
二、实施范围
三、绩效工资的总量核定
学校在区教育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上海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指导意见》和区教育局的实施办法,结合本校的特点,具体制定适合本校实施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
四、实施绩效工资的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的原则;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
4、坚持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的原则。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1、绩效工资的分配内容
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工作量(课时)津贴+绩效奖励。
2、绩效工资的具体分配
1)岗位津贴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分别按照专业技术(分教师系列和非教师系列)、管理、工勤技能三类岗位制定统一标准(详见附件1)。其中,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技术岗位设置5个等级。不同等级岗位对应不同的津贴标准。教职工依据所聘岗位和工作年限,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岗位津贴按月发放。(注: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津贴暂按本层级最低岗位津贴执行,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
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教职工必须完成学校制定的基本工作量才能获取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教师的基本工作量为每周9节标准课时,每月40节(节假日除外)。职工的基本工作量根据岗位情况决定。
2)工作量(课时)津贴
总体比例占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除岗位津贴以外)的48%。学校根据教育局编制管理、岗位设置等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计算办法。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工作量(课时)津贴、班主任工作津贴、职务津贴、兼职津贴等子项目。其中,班主任工作量的核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班主任津贴不低于教师标准课时量津贴的一半。工作量(课时)津贴按12个月发放。
(1)课时津贴:
月课时津贴=课时单价*(每周标准课时数-9)*4.4。
教师工作量为每周标准课时18节。实际课时转化标准课时系数表:
|
语、数、英 |
音、体、美 |
其他学科 |
三到五年级 |
1.5 |
1 |
1 |
一、二年级 |
1.3 |
1 |
1 |
备注:每周一次护导纳入课时计算范围,按每周1节标准课时另加。
(2)班主任津贴:
岗位 |
津贴标准 |
备注说明 |
班主任津贴 |
600 |
班主任工作体现在班主任津贴中,津贴同时包含晨(午)会课时、午间管理等。 |
副班主任 |
200 |
(3)中层职务津贴:
职务 |
任职年限 |
职务系数 |
中层正职 |
1-3年 |
1.2 |
4年以上 |
1.3 | |
中层副职 |
1-3年 |
0.9 |
4年以上 |
1.0-1.1 | |
中层助理 |
/ |
0.8 |
大队辅导员 |
1-3年 |
0.7-0.75 |
4年以上 |
0.80-0.85 |
备注:中层干部职务津贴=教师人均津贴基数*职务系数;中层干部人均年收入的上限,原则上不得突破本校教师人均年收入的1.2倍。根据实际任职情况和执行上限政策可调整系数(±0.05~0.10)。
中层干部以管理为主,为此也要有基本工作量的投入,投入数不低于其担任的50%课时量;中层干部兼任课时超过8节的,可根据上限政策作适当调整。
(4)兼职津贴
岗位 |
津贴标准 |
备注说明 |
人事 |
500 |
对本校人事工作负责 |
教科研负责人 |
300 |
对本校教科研工作负责 |
学科大组长 |
200-350 |
对本学科教学质量负责 |
网管员 |
200 |
负责网站建设和日常数据维护、更新 |
科技或艺术总指导 |
150 |
对本校科技或艺术工作负责 |
年级组长 |
100 |
对本年级教育教学秩序负责 |
教研组长 |
100 |
对本年级本学科的教学质量负责 |
工会委员 |
50-100 |
参考任职年限 |
团支部书记 |
50-100 |
参考任职年限 |
领操员 |
100 |
对校广播操质量和队列风纪负责 |
心辅 |
100 |
对本校心辅工作负责 |
带教 |
100 |
师徒每周至少互听一节课 |
通讯员 |
50+X |
每月2篇(区、校各一);X:重要消息嘉奖; |
专用室管理 |
30/50/70 |
每月由总务处抽查考核;期末一次性奖励 |
政宣/推普 |
50 |
每月一期板报 |
备注:为平衡工作量,学校原则上不提倡重复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任同类型岗位的,第二份兼职津贴减半计发。
(5)要素津贴:
要素项目 |
起止时间 |
每月津贴(元) |
市/区骨干 |
当年9月到次年6月 |
300/200 |
年度考核优秀 |
下一年度 |
50 |
教科研课题(市/区/校) |
根据批准的课题计划 |
40/30/20 |
业务考核前20% |
当年9月到次年6月 |
30 |
一、五年级语数英每班 |
当年9月到次年6月 |
60/30/20 |
示范班班主任(正/副) |
下学期中的5个月 |
40/20 |
(6)职(员)工工作量津贴:
职员工作量津贴=教师人均津贴基数*0.8
职工工作量津贴=教师人均津贴基数*0.7
备注:职员岗位按职员基数计算,职工岗位按职工基数计算;由教师兼任职员(工)岗位的,津贴折半计算,且所任教师岗位不少于50%的标准课时数。职(员)工的基本工作量由学校核定。
(7)后勤兼职津贴:
岗位 |
津贴标准 |
备注提醒 |
档案管理员 |
150 |
归档,备查 |
信息收发员 |
100 |
每天下拉通知通告 |
食堂管理员 |
100 |
每天一次对食堂饭菜进行检查 |
广播员 |
200 |
每天负责播放广播 |
会务接待员 |
50 |
会场准备、茶水招待等 |
3)绩效奖励
总体比例占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除岗位津贴、工作量(课时)津贴外)的50%。包括以下项目:
奖励项目 |
标准 |
发放说明 |
基本奖 |
400 |
遵守规章制度,达到学校管理要求,完成基本工作 |
全勤奖 |
100 |
按《罗秀小学教职工全勤奖发放管理制度》执行 |
冷饮费 |
400 |
每年6-9月 |
节假日 |
3500 |
三八节、五一节、教师节、国庆节、元旦 |
旅游或校服 |
1500 |
集体组织,经费使用参照惯例 |
学期奖 |
待定 |
包括基本奖、考勤奖、安全奖、师德奖、文明组室奖、教育教学奖、重点项目(学期课程统整)参与奖、竞赛辅导奖、突出贡献奖、奉献奖、后勤服务奖等(由各部门负责人提供评价依据,学校综合评定) |
学年度考核奖 |
待定 |
考核合格,发放一次性奖金;基本合格,减半发放;不合格,停发 |
备注:学校预留2%,用于鼓励在专业化发展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教职员工(按《罗秀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执行),以及因正常进档、职务晋升、岗位人事变动等方面的相关支出;职(员)工奖励标准按上级部门有关教师和职工人均年收入之比的相关规定参照执行;学习培训奖励(或学校补贴的费用)要与相关服务期挂钩,无约定的一般不少于三年,有约定的从约定。
六、组织说明:
1、学校建立校长为组长的实施绩效工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2、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教代会讨论表决通过后,报教育局审批,并在本校实施。
3、学校党组织要深入宣传实施绩效工资目的、意义,做好具体情况的细化分析,加强思想教育工作,并组织党员专题会议和领导学校教代会讨论分配办法,为顺利实施绩效工资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和思想保证。
4、由党组织、工会、教师代表组成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协调小组,协调解决有关矛盾和纠纷。
5、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施分类考核。
6、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再发放其他货币性收入或实物。
七、管理办法
1、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教育局有关实施办法相抵触的,按局文件精神办理。
2、每月根据岗位实际及时调整各类津贴和奖励,出勤时间按每月22天计算。当月完成基本工作量的,病事假按每天4节课时津贴作为扣除基数;当月未完成基本工作量的,无岗位津贴,无基本奖,扣除课时津贴;课时津贴的扣除按照标准课时单价的60%计算。
备注:对教职工的病、事假处理如涉及扣发基本工资部分的,按国发(1981)52号,沪人(1992)24号和沪人(1994)4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病事假(或公假)与绩效工资挂钩的实施办法
病假 |
说明 |
岗位津贴 |
工作量 (课时)津贴 |
绩效奖励 |
当月3天内 |
完成工作后休息 |
不影响 |
不影响 |
影响全勤奖励 |
一月内 |
有病假单、需批准 |
按第2款执行 |
按第2款执行 |
影响工作奖励 |
三月内 |
有病假单、需批准 |
按第2款执行 |
无 |
影响工作奖励 |
半年内 |
不安排工作 |
领取病假工资 |
无 |
无工作奖励 |
长病假 |
不安排工作 |
领取病假工资 |
无 |
领取部分福利 |
半天工作 |
根据实际情况批准 |
不影响 |
无 |
酌情发放 |
公假 |
根据实际情况批准 |
不影响 |
按实际课时扣除 |
不影响 |
事假 |
根据实际情况批准 |
不影响 |
按第2款执行 |
影响工作奖励 |
备注:事假每年不超过10天,每学期不超过5天。
4、其它相关政策(见附件2)
八、本实施办法由学校校务会议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办法经学校教代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罗秀小学
附件1、
上海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津贴标准表 | ||||||||
岗位\标准 |
工作年限 | |||||||
不满5年 |
5-9年 |
10-14年 |
15-19年 |
20-24年 |
25-29年 |
30-34年 |
35年及以上 | |
中学高级 |
2060 |
2190 |
2320 |
2450 |
2580 |
2710 |
2840 |
2970 |
中一、小高 |
1760 |
1890 |
2020 |
2150 |
2280 |
2410 |
2540 |
2670 |
中二、小一 |
1520 |
1650 |
1780 |
1910 |
2040 |
2170 |
2300 |
2430 |
中三、小二 |
1380 |
1510 |
1640 |
1770 |
1900 |
2030 |
2160 |
2290 |
上海市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标准表 | ||||||||
岗位\标准 |
工作年限 | |||||||
不满5年 |
5-9年 |
10-14年 |
15-19年 |
20-24年 |
25-29年 |
30-34年 |
35年及以上 | |
副高级 |
1675 |
1775 |
1875 |
1975 |
2075 |
2175 |
2275 |
2375 |
中级 |
1425 |
1525 |
1625 |
1725 |
1825 |
1925 |
2025 |
2125 |
助理级 |
1225 |
1325 |
1425 |
1525 |
1625 |
1725 |
1825 |
1925 |
员级 |
1110 |
1210 |
1310 |
1410 |
1510 |
1610 |
1710 |
1810 |
上海市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津贴标准表 | ||||||||
岗位\标准 |
工作年限 | |||||||
不满5年 |
5-9年 |
10-14年 |
15-19年 |
20-24年 |
25-29年 |
30-34年 |
35年及以上 | |
副处 |
1600 |
1700 |
1800 |
1900 |
2000 |
2100 |
2200 |
2300 |
正科 |
1470 |
1570 |
1670 |
1770 |
1870 |
1970 |
2070 |
2170 |
副科 |
1345 |
1445 |
1545 |
1645 |
1745 |
1845 |
1945 |
2045 |
科员 |
1225 |
1325 |
1425 |
1525 |
1625 |
1725 |
1825 |
1925 |
办事员 |
1110 |
1210 |
1310 |
1410 |
1510 |
1610 |
1710 |
1810 |
上海市义务教育学校技术工人岗位津贴标准表 | ||||||||
岗位\标准 |
工作年限 | |||||||
不满5年 |
5-9年 |
10-14年 |
15-19年 |
20-24年 |
25-29年 |
30-34年 |
35年及以上 | |
中级工 |
1215 |
1315 |
1415 |
1515 |
1615 |
1715 |
1815 |
1915 |
初级工 |
1105 |
1205 |
1305 |
1405 |
1502 |
1605 |
1705 |
1805 |
上海市义务教育学校普通工人岗位津贴标准表 | ||||||||
岗位\标准 |
工作年限 | |||||||
不满5年 |
5-9年 |
10-14年 |
15-19年 |
20-24年 |
25-29年 |
30-34年 |
35年及以上 | |
普通工 |
1100 |
1200 |
1300 |
1400 |
1500 |
1600 |
1700 |
1800 |
附件2、相关政策
1、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所聘岗位(职务)和工作年限的确定办法,按照2006年国家工资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口径执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
2、在国家规定出台前,军队转业干部暂按其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
3、岗位变动的人员,从岗位变动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岗位津贴标准。
4、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人员,按其国家岗位工资对应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
5、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在见习期间,按其所在岗位系列最低档岗位津贴标准的50%执行;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执行初期工资期间,按其所在岗位系列最低档岗位津贴标准的60%执行;其他新聘用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按其聘任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岗位津贴标准执行。
6、教职工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岗位津贴;受其他行政纪律处分的,岗位津贴全额计发;受取保候审、行政拘留、强制戒毒、强制收容教育等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处罚的,在处罚期间,停发岗位津贴;停职审查的,在接收审查期间,暂缓发放岗位津贴,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确定如何发放。
7、教职工在病假、事假、哺乳假期间,其岗位津贴计发比例,参照国家有关病假、事假、哺乳假期间计发基本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8、因各种原因,未聘和缓签聘用合同的人员,按原任职务对应的岗位系列最低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
9、
10、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确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实行过渡办法,现行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变,适当提高“共享费”标准,发放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