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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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
沪教委督〔2009〕9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关于开展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09〕12号,以下简称“《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精神,现就2009年本市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以下简称“专项督导”)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专项督导的原则
坚持依法督导,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坚持均衡发展,缩小学校间办学条件的差距;坚持规范招生,推进义务教育阶段素质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专项督导的重点
根据《招生工作实施意见》“重点督导农民工同住子女招生入学、体育及艺术特长生招生、民办学校规范招生等”的要求,本次专项督导重点针对以下几方面的违规情况: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存在的下列情形:
(1)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
(2)以各种形式测试选拔学生。
(3)将开展学校教育实验研究、创建特色学校与招生入学工作挂钩。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3.各类初中学校招收无学籍材料的学生。
4.民办学校录取学生时存在的下列情形:
(1)进行电脑派位或面谈以外其他形式的考试和测试。
(2)要求报名学生提供其他学科类竞赛、等级考试证书。
(3)要求学生提供在小学、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考试与测试成绩或竞赛证书。
(4)要求小学或幼儿园推荐“学科学习特长生”。
(5)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
5.区县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数大于本年级学生总数5%,以及学校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的情形。
6.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服务区域以外学生的情形。
7.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工同住子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未能统筹安排就读的情形。
三、专项督导的方法
1.专项督导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各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督导自查。第二阶段,上报各区县《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1,以下简称“《统计表》”),同时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督导抽查。
2.专项督导综合采取以下五种方式:一是个别访谈(访谈对象包括学生、教师、学校领导和家长),二是召开座谈会,三是问卷调查,四是走访社区,五是查看学校招生计划、报名情况、招生方式等与招生有关的各种资料。
3.督导抽查小组的督导人员由市和区县专、兼职督学以及人民教育督察员、特约教育督导员组成。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印制“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专项督导工作证”。督导人员持证督导,不佩戴或不出具专项督导工作证的,学校有权拒绝接受督查。
4.专项督导的学校范围为全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专项督导抽查学校,按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总数10%左右的比例确定,其中民办中小学不少于两所。
5.根据相关举报,可采取向学校派出督导巡查人员督查的方式。
四、专项督导的具体要求
1.按照《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和本通知的精神,各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在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指导下,自行组织对本区县的专项督导,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相关的自查和随访性督导工作,并完成《统计表》填报工作。
2.专项督导工作人员要如实收集各方面针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认真了解并及时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有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重视和落实“就近入学”工作的好的做法和经验,注重收集招生入学工作的真实情况。
3.制止和纠正本通知列举的违规现象。对专项督导中发现的公办学校择校情况或民办学校违规招生等问题,要根据事实,公正客观地作出分析并提出专项督导的具体建议,及时如实地向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
4.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督导抽查过程中形成《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报告书》(式样见附件2,以下简称“《报告书》”),写明对被督导学校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5.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情况向区县政府反馈。
五、对专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理
1.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情况的,应及时对有关学校下达督导整改意见,并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
2.在专项督导抽查中,发现违反《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的,存在问题事实清楚的,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下达督导整改意见,限期纠正违规行为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3.对违反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有关规定,社会各界及舆论反响强烈的,由市和相关学校所在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联合开展重点督查,经查事实确凿的,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事实情况报市教委,必要时,提请有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理。
六、专项督导的时间安排
1.5月—8月,各区县按照本通知精神及区县实际情况,实施专项督导自查工作。
2.9月上旬,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专项督导小组对全市各区县开展专项督导抽查、随访和暗访,并完成问卷调查工作。
3.
4.10月中旬,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整理撰写专项督导情况汇报,并将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在本市开展专项督导的工作报告及公办学校择校情况向各区县政府反馈。
附件:
1.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情况统计表
2.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报告书(式样)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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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四月九日 |
主题词:教育 督导 招生 意见 | ||
抄送:各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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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60份)
附件1:
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情况统计表
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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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级 |
六年级 | ||
计划数 |
实招数 |
计划数 |
实招数 | |
体育、艺术特长生占本年级学生总数之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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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班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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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免借读费入学学生占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总数之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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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进入公办学校就读的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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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政府出资委托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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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报告书(式样)
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报告书(一)
区县: 学校: 性质: 月 日
Ø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请在( )内打“√”,未发生该情形的打“×”
1. 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 )
2. 以各种形式测试选拔学生…………………………………( )
3. 将开展学校教育实验研究、创建特色学校与招生入学工作挂钩……………………………………………………………( )
4. 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
5. 各类初中学校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的……………………( )
6. 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的……………( )
7. 未通过学校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招生相关信息的……………………………………………………………( )
Ø 民办学校录取学生时存在下列情形的,请在( )内打“√”,未发生该情形的打“×”
1. 进行电脑派位或面谈外的其他形式的考试和测试………( )
2. 要求报名学生提供其他学科类竞赛、等级考试证书……( )
3. 要求学生提供在低学段学校(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考试与测试成绩或竞赛证书…………………………………( )
4. 要求小学或幼儿园推荐“学科学习特长生”……………( )
5. 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 )
Ø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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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招生数 |
实际入学数 | ||
人数 |
占比 |
人数 |
占比 | |
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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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体育及艺术特长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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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同住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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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校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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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择校生指不符合《2009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入学的学生。
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报告书(二)
综合评价意见(包括规范的做法、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的建议) |
督查人员(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