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徐教人(2002)2号文关于“徐汇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十五’计划”中“关于徐汇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学历达标管理办法”中的精神,现对学历培训奖励作如下规定: 一、奖励对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安排同意前去参加进修的教师。其学历培训要求应按不同学校的类型和不同的年龄层次完成,见下表。
再高一层次的学历培训,需经单位同意和教育局人事科审核后确定。 二、奖励条件 1、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专业对口; 2、学历培训应安排在业余时间进行,如果占用工作时间,需事先得到学校同意,一般每星期不超过一天,确保学校工作的正常开展。 3、学校应对此奖励规定在权利和义务方面做出相关约定。 三、奖励标准 “十五”期间(2001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注册入学),按3、3、4原则执行,即:教育局奖励30%,学校奖励30%(学校也可自行酌定),本人承担40%。“九五”期间的学历培训费用仍按原规定,即“三分之一”原则执行。 四、领取办法 1、教师填写《徐汇区教育局高一层次学历培训奖励申请表》并将学历毕业证书及学费收据(复印件)一并交给学校,由学校收齐后统一交到区教师进修学院教务处审核,由区教师进修学院总务处负责发放。 2、办理时间为每年五月和十一月两次。 五、其他 1、根据完成“十五”师训工作的要求,各校也可另行制定相关奖励办法。 2、其他单位,原则上也可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