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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2010-05-24  作者(来源):[暂无]

为使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各级评聘机构

(一)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

学校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任委员会),负责本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

聘任委员会由59人组成,校长任主任委员。聘任委员会中应有教代会或工会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参加,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聘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市、区县人事职改部门及教育行政部门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文件精神制定本校教师职务聘任、考核等工作的具体办法。

2、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结构比例内设置本校各级教师职务岗位,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岗位和岗位职责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应向学校全体教师公布。

3、定期考核本校教师的师德修养与工作业绩、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教学研究水平。

4、审核本校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所提交的申报材料。

5、根据平时的考核结果并结合职务评聘的要求,对申报人的师德修养与工作业绩和教育教学能力作出评价。

6、根据学校的发展情况、岗位情况以及应聘人员情况,提出本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拟聘人员名单。

(二)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的组建以区县为单位,上海市教育评估院另行组建一个高评委,负责体育等学科的评审。各组建单位根据需要也可联合组建高评委,人数较少的学科可委托其他单位评审。

各区县组建的高评委原则上下设语文、数学、英语、政治、物理、化学、历史学科评议组,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组建的高评委原则上下设体育、音乐、美术、地理、生物、校外教育、职业教育、计算机、幼教、跨学科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德育、教育管理、教育和心理等学科评议组。

高评委及学科评议组的主要职责:

1、学科评议组对申报人的师德修养与工作业绩、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教学研究水平进行综合评议。

在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评议的过程中,必须对申报人进行专业答辩或面试(根据需要也可增加笔试)

2、高评委讨论学科评议组的评议意见,对是否同意申报人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作最后审定。

(三)上海市教育评估院

上海市教育评估院接受各区县的委托后:

1、组织同行专家对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进行鉴定。

2、组织高评委及学科评议组对体育等学科的申报人进行评审。

二、评聘程序

(一)申报程序

1、符合基本任职条件的教师向本人所在学校的聘任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

2、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岗位聘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职务培训结业证书、外语考试合格成绩、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各种获奖证书以及反映本人教育教学情况、教育教学研究水平的有关材料(已有随堂听课鉴定意见和论文鉴定意见的一并附上)。

3、申报材料应在聘任委员会指定场所公开展示至少5个工作日。

4、聘任委员会审核申报材料,并写出书面审核意见,由聘任委员会主任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

(二)评审程序

1、聘任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结合平时的考核情况,对申报人的师德修养与工作业绩、教育教学能力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评分形式提出评价意见。评价意见分为优秀(A)、达标(B)、基本达标(C)、尚未达标(D)四等。然后将申报人的材料按评价分值排序,报送区县教育局职改部门。

2、区县教育局职改部门受理学校提供的材料后,将申报人指定的论文送上海市教育评估院鉴定(论文鉴定工作也可在申报前进行)。其他材料送有关高评委。

3、高评委学科评议组专家对申报人进行随堂听课(随堂听课也可在申报前进行)。

4、高评委学科评议组综合评议。

学科评议组审阅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包括学校聘任委员会的评价意见、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组织的同行专家论文鉴定意见、学科评议组专家随堂听课鉴定意见;对申报人进行专业答辩或面试(笔试);对申报人的师德修养与工作业绩、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教学研究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

学科评议组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形式提出综合评议意见后,报高评委审定。

5、高评委在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形式作出审定意见。

6、高评委将审定通过人员名单送市人事局上网公示,上网公示结束,将评审结果通知学校。

7、市人事局向公示无异议人员统一颁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三)、聘任程序

1、聘任委员会将学校岗位空缺情况在本区(县)教育系统公布。

2、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根据招聘学校的岗位情况和岗位要求,向该校聘任委员会提出应聘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3、聘任委员会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应聘人员的情况,提出拟聘名单。在同等条件下,本校教师可以优先考虑。

4、聘任委员会将拟聘名单在校内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

5、校长聘任,颁发聘书。

聘任应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3]4号)精神执行。

三、关于随堂听课和论文鉴定

(一)关于随堂听课

1、随堂听课原则上每学年组织12次。符合任职基本条件的教师,可向高评委提出申请。

2、高评委学科评议组专家对申请人进行一次或一次以上的随堂听课。每次随堂听课都应作出随堂听课鉴定意见。随堂听课鉴定意见分为优秀(A)、达标(B)、基本达标(C)、尚未达标(D)四等。作为教师今后申报中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之一,有效期为二年。

(二)关于论文鉴定

1、论文鉴定原则上每学年组织一次。符合任职基本条件的教师可向上海市教育评估院提出申请

2、申请人提交代表本人教育教学研究水平的论文一篇,提交的论文应是任中级职务以来在区县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的或在区县级及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过的,提交的论文应与所任教育教学工作以及今后所申报的学科相一致。

3、论文鉴定意见分为优秀(A)、达标(B)、基本达标(C)、尚未达标(D)四等。作为教师今后申报中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之一,有效期为三年。

四、评聘工作的监督

为监督和保证各级评聘机构评聘行为的规范性,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上海市教育评估院都应成立教师职务评聘纪律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律监督委员会)。委员会由79人组成,成员由监察部门代表、教育工会代表和其他教师代表参加,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二分之一。纪律监督委员会任期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上海市教育评估院自行规定。

各学校成立教师职务评聘纪律监督小组,具体规定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订。

(一)纪律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本区县(上海市教育评估院)教师职务评聘过程中各级评聘机构评聘行为的规范性。

2、发现评聘中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反评聘程序的,有权要求评聘机构及时纠正并严格按照有关原则、程序执行。

(二)纪律监督委员会工作程序

1、申报人或其他人员发现评聘机构在评聘中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反评聘程序的,可向纪律监督委员会书面申诉或检举。

2、纪律监督委员会在接到签署真实姓名的申诉或检举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诉人或检举人是否受理的意见。

3、受理后,纪律监督委员会应即刻进行调查。自受理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诉人或检举人处理结论。

4、纪律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和电话必须对外公开,并有固定的接待时间。

 

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教师的切身利益和学校教育工作的发展,各级评聘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聘工作,使评聘工作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从而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保证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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