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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
2007-07-21  作者(来源):[暂无]

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严格监督、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加强徐汇教育局局属单位事业编制在岗人员流动的管理,规范人员流动秩序,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人事代理的范围对象

徐汇区教育局局属单位内经过竞聘上岗后,未被单位聘任上岗的仍在聘用合同期限内的教职工,经单位委托可由徐汇区教育局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实施人事代理。人才中心不再受理经人事代理上岗后再次待岗的人员。

二、内容

1、人才中心为人事代理人员提供转岗培训和需求信息。

2、人才中心为人事代理人员发放代理期间的生活费。

三、人事代理期限及相关待遇

1、人事代理期限为6个月(不含试用期)。在人事代理期间如代理人员重新上岗的,从上岗之日起结束代理并按沪府发[2003]4号文件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代理期满仍未能被单位聘用的,由原单位对其实行待岗管理或者由原单位按聘用合同规定解聘。

2、人事代理期间,人才中心为代理人员缴纳单位承担的“四金”并按以下标准发放代理人员的生活费:

12个月,国拨工资标准(含本人缴纳的“四金”);

34个月,国拨工资标准(含本人缴纳的“四金”)的75%;

56个月,国拨工资标准(含本人缴纳的“四金。”)的50%,但不低于上海市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其他规定

1、委托单位须与人才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

2、如不愿意接受人事代理的教职工,本人提出解聘,单位同意,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后,按沪人[1995]165、沪府发[2003]4文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3、经过竞聘,未被聘任上岗的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教职工,本人提出,教育局人事科审批后,可按教育局内部退养规定办理内退。

4、人事代理期间,代理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人才中心安排的转岗培训及不接受中心为其提供的就业岗位(至少两次),人才中心将其退回原单位对其实行待岗管理或者由原单位按聘用合同规定解聘。

5、人事代理人员在代理期间重新上岗的,使用单位可以安排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的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应参照使用单位同等岗位人员执行,由人才中心发放。试用期满,单位不再使用必须出具书面考核意见,人员退回人才服务中心,代理期限从试用期之前累计。试用期满,单位愿意继续使用,应与其订立聘用合同,代理结束。

6、人事代理期间如遇国家规定增加工资时,代理人员视在职同等人员增加工资,计入本人档案工资,退休时作为计算退休养老金的基数。

7、人事代理期间,代理人员的档案管理等其他事项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

8、人事代理期间,代理人员如患聘用合同中规定不能解除聘用合同的疾病,人才中心将其退回原单位管理。

五、试行办法实施的时间和范围

120066月起实施。

2、根据“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2006年先在试点单位执行。

3、本办法的解释权为徐汇区教育局。如本办法与上级文件不一致,需作调整,将另行通知。

 

 

 

 

徐汇区教育局

二○○六年五月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8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