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一.办理对象及所需证件
居住地在本区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学生,有监护人并保证负责其食宿和教育管理,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九年义务制教育小学阶段可以申请在本区借读(本区购房、本区幼儿园毕业、独生子女优先照顾)。
1.父母双方因公出国工作半年以上,有派出单位证明的。所需证件:派出单位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材料、居住地及监护人证明材料。
2.父母双方在外地从事野外、水上等流动性工作。所需证件:父母单位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材料、居住地及监护人证明材料。
3.应聘短期来沪工作的出国留学人员子女。所需证件:父母单位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材料、居住地证明材料。
4.持有本市有关部门颁发的《驻沪办事机构登记证》的驻沪办事处工作人员子女。所需证件:驻沪办事机构登记证、户籍证明材料、居住地证明材料。
5.驻藏部队随军干部子女。所需证件: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办理的随军手续证明材料、居住地及监护人证明材料(收费按本市常住户口对待)。
6.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所需证件:盖有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印章的介绍信、户籍证明材料、居住地证明材料(收费按本市常住户口对待)。
7.经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批准在本市注册的中央部委、外省市投资兴办的企业职工子女。所需证件:父母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批准在本市注册的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户籍证明材料、居住地证明材料。
8.香港、澳门居民子女。所需证件: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香港居民、澳门同胞来沪就读证明》、居住地及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若相关证明为外文版本,须附由专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9.台湾同胞子女。所需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居住地及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
10.其他非本区户籍的学生,符合相关借读规定,可以申请借读。(父母双方单位证明、居住地证明材料等)
二.办理时间及受理地点
5月26日---5月27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3:00—16:00
家长携带儿童、上述材料到居住地附近学校登记,经学校初审,教育局复审后,统筹安排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