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少儿住院基金管理办公室:
在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少儿住院基金工作得以不断完善与发展。2006学年,少儿住院基金的覆盖面将进一步扩大,把辍学学生、高中复读生纳入基金覆盖范围。现将2006学年少儿住院基金收费及医疗费用支出若干规定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范围与条件
1、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中、小学校(含中专、技校、职校、特殊学校)的在册学生(包括在校借读并登记在册的外省市学生);
2、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托幼机构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在册幼儿(含持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在册幼儿);
3、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含持有效期内居住证)的未入幼托机构的学龄前儿童;
4、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残疾人证的18周岁(指1989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以下未入学少年儿童(含辍学学生);
5、本市常住户口(含有效居住证),出生满一个月的婴儿;
6、本市常住户口(含有效居住证)的高中复读生(未满20周岁,复读1年之内);
7、“外来媳妇”学龄前子女,指2000年9月1日—2003年8月7日期间出生的,父亲是本市常住户籍、母亲是外省市户籍的、无上海常住户籍,能提供如下证明的婴幼儿:
(1)父亲的户口簿;
(2)父母的婚姻关系证明(有效结婚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书);
(3)婴幼儿的出生证。
8、经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为主学校(属国家规定的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内),并能出具如下证明的在册学生:
(1)父母一方用工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或本市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个体经营执照复印件,以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在沪务工就业的暂住证;
(3)学生的出生证明或户籍证明以及其他有效的法定监护人证明。
9、以下人员不属参加范围
(1)年满16周岁已参加镇保的征地人员;
(2)未满18周岁已参加城保的体育学校的运动员等;
(3)辍学已加入社保的人员。
二、收费标准、方式及截止时间
1、收费标准:
0—5周岁(指:2000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下同)婴幼儿每人60元;学龄期(指:2000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下同)儿童、中小学生(含中专、职技校、特殊学校学生)每人50元。18周岁以下未入学的残疾少年儿童每人60元。
2、收缴基金的方式:
在校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由学校、幼儿园团体办理参加手续,参加人数应达到100%。
未入幼托机构的学龄前儿童、18周岁以下未入学残疾少年儿童,须持本市常住户口簿、有效居住证、残疾证到户籍所在的街道、乡镇医疗机构办理交费手续,由收费医院查验核准后,并登记户口簿编号(9位数,外来媳妇子女登记父亲户口簿9位数编号),有效居住证编号。
辍学学生到原就读学校办理参加手续。高中复读生应在举办高复班的法定学校内集体参加;在大学、民主党派以及其他单位举办的高复班中就读的复读生,应到原毕业学校办理参加手续。
学校、幼托机构和收费医院收齐基金后,于9月30日前上缴区县少儿住院基金管理办公室;区县少儿住院基金管理办公室于10月15日前,将收齐的基金统一汇入市少儿住院基金管理办公室指定的银行帐户。
3、收费时间:2006年9月1日—9月30日。
4、上报名册:各收费单位应在新学年基金收费结束后,将缴费名册和名册软盘一并上报区县基金管理办公室;区县基金管理办公室汇总审核后,在10月31日前,将上述名册和软盘上报市基金管理办公室。
5、新生儿从满月之日起的30天内,到婴幼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医疗机构办理交费手续,逾期截止。
新生儿费用由收费医院按月上缴给区县基金管理办公室。区县基金管理办公室于2007年2月28日和8月20日分别将新生儿费用汇入市基金管理办公室指定帐户,同时将缴费名单、盘片交市基金管理办公室。
三、医疗证发放和补证办法
1、医疗证发放:收费单位必须按要求逐一填写医疗证的相关内容,并加盖发证单位印章后,发放到每个参加者手中,作为参加基金的收费和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结算凭证。
2、补证:医疗证遗失,需办理补证手续。参加者可凭原收费单位证明到所属区县基金管理办公室办理补证手续,并按规定交纳补证费10元。补证后继续享受基金参加者待遇。
四、住院结算证明单编号及转学管理
1、住院结算证明单编号:住院结算证明单编号由市基金管理办公室按区县统一编号、印制。2006学年的编号除代表不同区县的英文字母外,仍有5位数组成。首位数字从“1”和“2”开始(如B10001、D20001),如遇其它首位数字的均为无效证明单。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为主学校的在册学生住院结算证明单编号,由市基金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编号除以英文字母“W”开头外,有5位数组成,首位数字从“1”和“2”开始(如W10001、W20001)。
2、转学管理: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在本市范围内学期中途转学毋需换证。可持本人2006学年医疗证,原学校、幼儿园参加少儿住院基金的证明,由转入学校开具住院证明单。
根据“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学校学生”的实际情况,在本市范围内学期中途转学,可持本人2006学年医疗证和学校证明,到所辖区县基金管理办公室办理转出手续。凭转出证明单,到转入学校的区县基金管理办公室办理住院结算证明单。
五、医疗费用的支付
1、参加者一旦因病、伤需要住院治疗时,应按照划区定点医院治疗的原则,即必须在患儿户籍所在地或入托、入园、入学所在地的市、区(县)级及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如所在地的市、区(县)医院无该病种专科,则可按有关规定逐级转诊住院,但必须是少儿住院基金定点医院。
2、定点医院是指经市卫生局和少儿住院基金管理办公室认定的,与少儿住院基金已建立基本医疗结算关系的医疗机构。在外省市医院及非本市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少儿住院基金一律不予支付。
3、参加者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在交验本人有效医疗证和经办单位出具的住院结算证明单后,可免交50%预付金。出院时属基金承担部分,家长不必支付,由医院直接向区(县)少儿住院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结算。
4、少儿住院基金医疗费用的支付应符合市卫生局、市医疗保险局和少儿住院基金规定的医疗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
5、符合上述第4条的住院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6、参加者每次住院所发生的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少儿住院基金支付50%。
每人每学年最高累计支付金额为10万元。
7、大病门诊( 对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出院后的专科门诊,以及接受肾移植前的透析费用和手术后抗排异药物费用)的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符合上述第4条的医疗费用由基金支付50%。专科门诊应在原住院医院治疗,并限于一所医院。
六、劳务费标准及发放办法
1、劳务标准为0—5周岁婴幼儿每人1.5元;6周岁以上少年儿童每人0.7元。
区县教育、卫生局的工作经费不再予以发放。
2、新生儿劳务费标准为每人1.5元。
3、发放办法:各区县于10月15日前将基金统一汇总上缴市基金管理办公室后,由市基金管理办公室按照实际参加人数下拨劳务费。
区县管委会可自行决定劳务费具体发放办法,但必须符合财务管理要求。
七、监督管理工作
1、要进一步加强对少儿住院基金定点医院的管理。及时、正确地做好医疗费用结算的初审工作,尤其要做好特殊门诊费用结算的审核工作,减少非直接结算情况。
2、要督促各级医疗机构认真执行本通知的规定,严格遵守医疗规范,加强费用管理,正确、及时地做好医疗费用结算工作。
3、要督促各级医疗机构落实“少儿基金”印章的使用,进一步增强广大医务人员对少儿住院基金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请你们接本通知后,结合市红十字会、市教委、市卫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学年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工作的通知》要求,向区县少儿住院基金管委会领导汇报,召开管委会会议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要切实做好宣传工作,让广大家长知晓少儿住院基金的有关内容;要加强规范引导,做好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坚持以“服务孩子,服务群众”为出发点,认真做好新学年的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少儿住院基金的覆盖率,促进少儿住院基金工作的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