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二、 认定主体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人员。
三、 认定条件
1、 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 申请不同类型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相应学历;
3、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四、 认定材料
1、 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 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5、 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6、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须提供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方法概论》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 受理时间
春季:申请领表时间3月1日—3月10日,秋季:申请领表时间9月1日—9月10日。
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材料的时间为春季3月11日—3月25日,秋季9月11日—9月25日。
六、 认定审理答复时间
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七、 审批程序
1、 申请人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通过面试、笔试、试讲、考核等方式认真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4、 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思想品德鉴定等条件综合考察,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5、 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对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当事人档案,其他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归档保存,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作认定记录。
八、 审批要求
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掌握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范围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遵循教师资格认定程序,认真做好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组织工作,对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