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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师范毕业生和本市师范毕业生教师服务期满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7-07-21  作者(来源):[暂无]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

    为落实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服务期满的教师和高等师范学校毕业生从事教育职务有关待遇的政策规定,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本市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到中小学校任教,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校任教连续工作满五年的,由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专业奖学金标准,发给一次性奖励金”的规定,经研究,由市教委和区县教育局分别承担各自所属学校符合条件的教师的一次性奖励金,奖励金标准为2500元。

二、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一九九七年招聘高校应届毕业生担任中等学校教师的通知》(沪教委师[1997]7号)中第七条“凡录用本市或外省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所需经费由各区县教育局支付,录用本市非师范类上海生源本科以上毕业生由市教委和区县教育局共同支付毕业生从教奖励费2500元,其中市教委支付30%,区县教育局支付70%”的规定,经研究,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教师,一次性奖励费2500元,其中:由市教委支付30%,区县教育局支付70%

三、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2000]120号,沪教委财[2000]27号)文中第二条“高等师范院校的学费按普通高等院校一般专业的学费标准收费,即每生每学年不超过5000元。学生毕业后如从事教育职业的,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依规定返还学费或归还学费贷款”的规定,经研究,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教师,其费用由市教委和区县教育局各承担50%2005学年开始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的新文件执行。

请各区县教育局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奖励和返还学费或归还学费贷款手续,区县承担部分由区县自行解决,市教委承担部分由区县教育局负责统计后上报,由市教委统一拨付。直属学校直接统计后报市教委解决。

 

 

                      上 海 市 教育 委 员 会

二○○四年九月九日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8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