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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完成高一层次学历培训有关奖励的规定
2007-07-21  作者(来源):[暂无]

根据徐教人(20022号文关于“徐汇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十五’计划”中“关于徐汇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学历达标管理办法”中的精神,现对学历培训奖励作如下规定:

 

一、奖励对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安排同意前去参加进修的教师。其学历培训要求应按不同学校的类型和不同的年龄层次完成,见下表。

学校类别

高一层次学历要求(至20051231日)

   

高中阶段的各类教育

30%的中青年教师达到硕士学历或研究生课程班水平。

195111日后出生的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任教的教师,申报中学教师高级职务,应分别具有本科、大专以上学历。

 

1  基本达到大学本科学历。

2  45岁及以下的教师均应达到本科学历。

3、一定比例的硕士学历或研究生课程班水平。

 

1、基本达到大专学历。

245岁及以下的教师均应达到大专学历。

350%30岁及以下的教师达到本科学历。

幼儿园

1  基本达到大专学历。

245岁及以下的教师均应达到大专学历。

350%30岁及以下的教师达到本科学历。

再高一层次的学历培训,需经单位同意和教育局人事科审核后确定。

 

二、奖励条件

1、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专业对口;

2、学历培训应安排在业余时间进行,如果占用工作时间,需事先得到学校同意,一般每星期不超过一天,确保学校工作的正常开展。

3、学校应对此奖励规定在权利和义务方面做出相关约定。

 

三、奖励标准

“十五”期间(200111-20051231日注册入学),按334原则执行,即:教育局奖励30%,学校奖励30%(学校也可自行酌定),本人承担40%。“九五”期间的学历培训费用仍按原规定,即“三分之一”原则执行。

 

四、领取办法

1、教师填写《徐汇区教育局高一层次学历培训奖励申请表》并将学历毕业证书及学费收据(复印件)一并交给学校,由学校收齐后统一交到区教师进修学院教务处审核,由区教师进修学院总务处负责发放。

2、办理时间为每年五月和十一月两次。

 

五、其他

1、根据完成“十五”师训工作的要求,各校也可另行制定相关奖励办法。

2、其他单位,原则上也可参照执行。

 

六、本规定解释权在徐汇区教育局人事科。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889号